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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科技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条例解释的通知
2014-09-12 15:32     (点击: )

人事函〔2013〕31号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及《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1〕8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关于2012年度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系列、工程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2〕138号)要求,现对《西安科技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科人事发〔2011〕2号)相关条例作如下解释。

一、第七条第(三)款“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中“教学事故”指二级教学事故;“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中“教学事故”指一级教学事故;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第十二条第(四)款“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中认定讲师任职资格的时间为博士毕业证、博士学位证及来校正式报到这三个时间中最晚日期的下个月。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具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参加生产实践活动”主要指非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教师进实验室锻炼或指导学生实习;“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学校或本单位安排的其他教学实践活动或学生管理工作(如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中“其他教学实践活动”包括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群众性文体活动和社会调查活动等。

四、第十六条第(三)款解释

1.实践环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来校工作后由学校或学院(部)派到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工矿企业或单位挂职锻炼、对口支援或借调半年以上,并圆满完成选派单位各项任务;

(2)来校工作后由学校选派参加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互换奖学金项目、中国大学教师赴美进修学习计划、校际合作项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等合作项目作访问学者半年以上;或经学校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并按工作进度开展研究工作1年以上;

(3)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名前三)完成过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材编写等,并公开发表1篇教学改革论文;实验室建设指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实验教学改革主要指创新性、设计性实验的研发,实验设备改造、开发,以及新的实验项目的开发与实施。实验教材编写主要指经学校立项的实验教材编写,且至少应用1届学生;

(4)任现职以来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半年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公开发表1篇教学改革论文。

2.根据学校学科特点,原则上工科专业教师应满足前三条中的一条;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艺术、人文社科类等学科专业,任现职以来从事以下活动(均需在相关单位备案并为排名前三的主要参加人员),延续六个月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并公开发表1篇教学改革论文,可视为完成实践锻炼环节:

(1)体育、艺术教师组织群众性文艺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等;

(2)外语教师组织学生英语角、英语演讲等较大规模活动等;

(3)人文社科类教师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并形成不少于8000字、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3.对于有工矿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时间)的教师,此项不作要求。

五、第十七条、二十条中涉及科研项目及到款经费条款中理科和文科的界定为:经济(管理)、数学、物理等学科可按理科到款经费要求,马列、中文、外语、体育、思政、美术、法学等学科可按文科到款经费要求。

六、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解释

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不能计入合格申报成果范畴。

七、凡经费自筹项目均不作为纵向科研课题。

八、根据《西安科技大学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促进条例(试行)》,自2014年起,凡申请晋升职称的教师,2013年后(含)每年须在教学能力发展方面取得6个学分。学分计算办法为:

参加一次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研讨会或活动等

1学分

完成一门网络课程培训

(每年最多计2门课程)

2学分

参与一次教学咨询活动

0.5学分

完成一门课程研修培训

(每年只计1门课程)

4学分

                                                    西安科技大学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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