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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4-07 18:39     (点击: )
陕教人办〔2010〕2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2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218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和指标,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按照结构比例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核准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事业单位因结构比例限制,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相应减少。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二)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四)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五)“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六)国务院批准的博士生导师;
(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九)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一)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二)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三)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后一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或获得奥运会集体项目前三名。
(十四)以第一作者在Nature、Science杂志发表学术论文。
第八条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5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或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或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三者,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项目负责人;
(二)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负责人;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六)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
(八)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九)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
(十一)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十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十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十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十五)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十六)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十七)主持承担过2项国家级及2项省(部)级科研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承担过1项国家级及4项省(部)级科研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十八)主持培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培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5个以上,并在全省大面积推广应用;
(十九)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二十)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一)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二)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四)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五)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六)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颁发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二十七)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全省性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八)获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美术、摄影、音乐、舞蹈、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九)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国家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三十)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三十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三十二)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后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或获得奥运会集体项目前三名。
(三十三)以第一作者在SCI一区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3篇以上;
(三十四)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特殊人才。
第九条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得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定期申报、集中核准的办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附表);
(二)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产生拟聘人选,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推荐上报;
(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归口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四)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行业组织专家评议;
(五)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控制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若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按照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由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公函;
(二)《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章 岗位名称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
(一)高等学校为教授二级岗位;
(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为研究员二级岗位;
(三)卫生事业单位为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四)文化事业单位为:
1.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为研究馆员二级岗位。
2.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二级岗位;
(五)农业事业单位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为: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系列为播音指导二级岗位;
2.广播电台电视台编辑(记者)系列为高级编辑(记者)二级岗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为:
1.报社、时政类期刊社等新闻事业单位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二级岗位;
2.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为编审(译审)二级岗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为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
(九)交通事业单位为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
第十六条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岗位参照第十五条规定确定。
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经核准后,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聘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可给一年的改进期,期满经考核仍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经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
聘期考核定为合格等次的,经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续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考核工作,省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归口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归口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拟聘人选,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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